轨道御澜上城项目2025年联合销售代理单位采购(项目编号:CTZX-2025-FW002)投标疑问回复函(一)及澄清公告(三)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关于轨道御澜上城项目2025年联合销售代理单位采购项目疑问函(项目编号:CTZX-2025-FW002),答复如下:
序号 |
投标单位疑问内容 |
招标单位回复疑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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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提疑: 认为以下合作条款扣罚过重超出行业普遍水平,有较大亏损风险,后续将难以通过此条件维持项目团队的正常运营,建议贵司予以删除。 2、合同第8.5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的解约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3、合同第8.5.1条“在合同期限内未能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任务或者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 |
1.合同第5.1.2条修改为:如甲方分销渠道成交的,甲方按上述代理费率的75%计提支付给乙方;甲方自渠和员工推荐、老业主推荐成交的,乙方不结算代理费,甲方无需支付代理费给乙方;如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则合同总回笼金额的5%由甲方用于渠道推广,不再结算给乙方(含销售代理及策划代理)。” 2.合同第8.5条修改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的解约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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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乙方负责项目房产局楼盘表录入及开通网络信息服务,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自行向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有关信息服务公司缴纳。 建议:该工作是否由甲方牵头并由乙方协助。 |
是,该工作是由甲方牵头并由乙方协助。 |
3 |
5.1.2乙方代理费的计取采取以下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在合同期内的服务情况及乙方售出物业销售情况,以乙方售出的实际销售签约已全款结清的金额为基数,按该基数的 %(含销售代理及策划代理)计算代理费(含税),并按月向乙方支付。具体代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以乙方销售的物业每月度已全款结清的每套合同总价金额× %(代理费率)。甲方根据乙方在合同期内的服务情况及乙方售出物业销售情况,以乙方售出单位每月度已全款结清的每套合同金额总价为基数,按该基数的住宅和车位、商业 %(含销售代理及策划代理)计算代理费(含税),并按每笔代理费标准的90%向乙方支付,每笔代理费剩余10%如乙方按要求完成回笼金额则年底统一进行最终结算。如甲方分销渠道成交的,甲方按上述代理费率的60%计提支付给乙方;甲方自渠和员工推荐、老业主推荐成交的,乙方不结算代理费,甲方无需支付代理费给乙方;如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则合同总回笼金额的10%由甲方用于渠道推广,不再结算给乙方(含销售代理及策划代理); 1.合同条款:以乙方销售的物业每月度已全款结清的每套合同总价金额× %(代理费率)。 异议:该******银行放款条件?如存在客户首付分期是否不能结佣? 2.合同条款:并按每笔代理费标准的90%向乙方支付,每笔代理费剩余10%如乙方按要求完成回笼金额则年底统一进行最终结算。 建议:代理佣金结算建议按95%结算,剩余5%年终结算。 3.合同条款:如甲方分销渠道成交的,甲方按上述代理费率的60%计提支付给乙方;甲方自渠和员工推荐、老业主推荐成交的,乙方不结算代理费,甲方无需支付代理费给乙方;如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则合同总回笼金额的10%由甲方用于渠道推广,不再结算给乙方(含销售代理及策划代理); 建议: 分销渠道成交的,按上述代理费率的60%计提,代理费如按最高1.1%计算则为1.1%*60%=0.66%; 该费率严重低于市场行情,建议按代理费率的90%计提。 甲方自渠和员工推荐、老业主推荐成交的,乙方不结算代理费,甲方无需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该条款建议甲方自渠和员工推荐、老业主推荐成交的,乙方参照分销渠道方式结算代理费。 如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则合同总回笼金额的10%由甲方用于渠道推广,不再结算给乙方(含销售代理及策划代理); 由于合作周期较短(乙方服务期限为:2025年5月-12月31日),我司团队进场需要一定的时间熟悉进入状态,建议该条款取消。 |
1.按合同第5.2.5条执行。 2.合同条款第5.1.2修改为:以乙方销售的物业每月度已全款结清的每套合同总价金额× %(代理费率)。甲方根据乙方在合同期内的服务情况及乙方售出物业销售情况,以乙方售出单位每月度已全款结清的每套合同金额总价为基数,按该基数的住宅和车位、商业 %(含销售代理及策划代理)计算代理费(含税),并按每笔代理费标准的95%向乙方支付,每笔代理费剩余5%如乙方按要求完成回笼金额则年底统一进行最终结算。如甲方分销渠道成交的,甲方按上述代理费率的75%计提支付给乙方;甲方自渠和员工推荐、老业主推荐成交的,乙方不结算代理费,甲方无需支付代理费给乙方;如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则合同总回笼金额的5%由甲方用于渠道推广,不再结算给乙方(含销售代理及策划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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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乙方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自然月的计提明细表提供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该明细表后20工作日内进行核算并将结果反馈给乙方。甲方应于双方完成核算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按核算确认数据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建议:结佣时间过长;建议控制在30个自然日内结算代理费。条款改为:“甲方应在收到该明细表后10工作日内进行核算并将结果反馈给乙方。甲方应于双方完成核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按核算确认数据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
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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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乙方对甲方反馈的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甲方反馈核算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如乙方认为的核算金额与甲方核算金额总数相差不超过3%(含3%)的,则仍按甲方核算金额进行支付,差额部分不再支付;如相差超过3%的,则先按甲方核算金额支付,待甲乙双方后续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差额部分支付。 建议:结佣金额总数以实际核对并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
修改为:若乙方对甲方反馈的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甲方反馈核算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待甲乙双方后续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实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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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定事由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建议: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过高,建议取消。 |
修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定事由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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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的解约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建议: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过高,建议取消。 |
修改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的解约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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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在合同期限内未能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任务或者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 建议:由于合作周期较短(乙方服务期限为:2025年5月-12月31日),我司团队进场需要一定的时间熟悉进入状态,建议该条款取消。 |
删除合同第8.5.1条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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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修改经甲方确认的营销策划方案、执行计划或《认购协议书》《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的; 8.5.3 将受托物业以低于甲方书面确认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擅自给客户折扣,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客户收取费用的; 8.5.4 乙方工作人员违规炒房的; 8.5.5 未按甲方提供的交房标准、交房时间、销售面积、甲方认可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销售步骤等进行销售的; 8.5.6 未及时协助甲方办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告登记和客户手续,或未能及时按甲方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销售管理系统的; 8.5.7 超出甲方审定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双方确定的范围对客户进行承诺,或做出扩大、任意解释的; 8.5.8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购房客户造成1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或造成甲方商誉受损,或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 8.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的解约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8.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8.6.2擅自更换团队成员达三人及以上的; 8.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团队成员投入其他项目中的; 8.6.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补充、更换团队成员的。 建议:总金额的30%的解约违约金,过高,建议取消。 |
修改为:8.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的解约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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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乙方应按按揭贷款总额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得到甲方书面许可的除外),同时乙方不得计提该客户的代理费。 ******银行等工作由甲方牵头为主,因此该条款建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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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投标书、营销或策划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等之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亦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同时乙方应确保所使用的图片、文字、视听作品等具有合法授权,还应确保图片、字体、视听作品等著作权人已明确将相关图片、文字、视听作品等授权甲方使用。如发生以上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解约违约金。 建议:20万的解约违约金,过高,建议取消。 |
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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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如因侵权造成甲方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解约违约金。 建议:20万的解约违约金,过高,建议取消。 |
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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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除上述8.1-8.8项约定的情形外,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应按1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在合同履行期间此类违约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除须按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再向甲方支付暂定总金额30%的解约违约金。 建议:该条款的“未能履行合同其他义务”不明确清晰。 |
指除8.1-8.8项约定的情形,本合同其他条款对乙方义务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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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若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建议:总金额的30%的解约违约金,过高。建议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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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8.11 若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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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信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的信息、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第三方披露、转让,亦不得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该条款仍然有效。 建议:合同期限内乙方完全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应规则,但合同终止后该条款理应失效。建议取消。 |
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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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费计取方式(合同5.1.2条款) 关于甲方分销渠道成交的代理费计提: 疑问:合同中提到“如甲方分销渠道成交的,甲方按上述代理费率的60%计提支付给乙方;”我司询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取消,即甲方分销渠道成交时,是否可按正常代理费率计提支付给乙方? |
修改为:如甲方分销渠道成交的,甲方按上述代理费率的75%计提支付给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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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费计取方式(合同5.1.2条款) 关于甲方自渠、员工推荐及老业主推荐成交的代理费结算: 疑问:合同中规定“甲方自渠和员工推荐、老业主推荐成交的,乙方不结算代理费,甲方无需支付代理费给乙方;”我司建议,此类成交是否可按销售代理佣金的50%或60%结算给乙方? |
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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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费计取方式(合同5.1.2条款) 关于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的代理费扣除: 疑问:合同中提到“如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则合同总回笼金额的10%由甲方用于渠道推广,不再结算给乙方;”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的目标回笼任务或考核任务。我司询问,是否应明确具体的考核任务标准,避免直接扣除10%的佣金? |
1.具体的考核任务标准以甲方月初下发的指标为准; 2.合同第5.1.2的修改详见上述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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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费计提支付流程(合同5.2条款) 关于支付期限: 疑问:合同中规定“甲方应于双方完成核算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按核算确认数据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我司建议,是否可将支付期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 |
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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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费计提支付流程(合同5.2条款) 关于核算金额差异处理: 疑问:合同中提到“如乙方认为的核算金额与甲方核算金额总数相差不超过3%(含3%)的,则仍按甲方核算金额进行支付,差额部分不再支付;”我司询问,是否可取消该条款中核算金额相差就不付或少付的规定,以确保双方利益公平? |
修改为:若乙方对甲方反馈的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甲方反馈核算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待甲乙双方后续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实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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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八条) 关于违约金的理解: 疑问:合同中规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我司请求明确该30%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和依据,以便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
修改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已明确为含税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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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八条) 关于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的违约责任: 疑问:合同中提到“在合同期限内未能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任务或者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目标回笼任务或考核任务。我司请求贵方明确具体的考核任务标准,以便我司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 |
1.具体的考核任务标准以甲方月初下发的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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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新增条款:
8.1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能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任务或者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完成销售回笼任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三、本项目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因故延期,另行通知,现定于:2025年5月8日09时30分。
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上述内容的,均按此要求修改,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111号南宁国际旅游中心3号楼(C座)28楼
邮 编:530029 邮 编:530029
联 系 人:黄女士 联 系 人:郑工、巫工
电 话:0771-******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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